論人事制度
論人事制度,自古以來,人事制度就是一個非常難解的問題,我們先來看看古時候的皇帝。
古時候的皇帝是採用世襲的制度,但是世襲的制度往往會造成一個問題,就是皇帝他如果是開國君主的話,他有可能殺了很多人,把跟他同地位的人全部都殺死。因此他可以獲得至高無上的地位。
而地位如果變成了制度就會造成沒有這麼高的權威,可是卻要坐上那個位置的狀況。想像一下皇帝的兄弟姐妹,要聽命於原本皇帝的兒子,就是自己的侄子,這本身就是一件很奇怪的事情,她可能還不懂事,也沒有戰功,什麼都沒有,卻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利,這不是很不可思議嗎?
所以,原本是為了某一個人所設計出來的制度,結果卻把這個制度,當作是最重要的,再把它傳下去,傳給不是開國皇帝的人。為了讓這個制度繼續延續下去,繼承皇帝位置的人,那就必須要去做開國皇帝的事情,什麼是開國皇帝的事情?就是征服與殺戮。而跟開國皇帝不同是在於,開國皇帝殺的是異姓族人,殺的是敵人,可是繼承者卻要殺自己的親人,這不是很荒謬嗎?這就是所謂的制度殺人,本末倒置,我相信完全是違反開國皇帝自己的意願,他絕對不希望自己的子孫自相殘殺,也不希望自己的子孫勢力越來越小。
因此在這裡設下一個簡單的結論,因人設事,因人設定職位,當這個人離開之後,職位就應該要重新設計。因為我們可能在不會找到一樣的人了。如果堅持要讓這個職位存在的話,可能會導致當初開創的事件,變成後來自相殘殺。
這也是為什麼臺積電後來開創了共同執行長制度。因為原本執行長的左右手,他們原本就該共享權力,因為他們原本就不是企業的創辦人,而是相互一起打拼的夥伴,所以他們本身就不應該有高下之分,不應該有人繼承原本企業創辦人的單一職位,因此臺積電能夠創立共同執行長制度,就是能夠看清楚制度殺人的盲點。
如果我們再仔細地研究下去,其實英國的民主制度也是這樣子來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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